释义 |
赞助支出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发生的赞助支出,一般是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非广告性质支出,具有无偿性。 企业所得税不得税前扣除的项目有: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的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5、超过规定标准的捐赠支出; 6、其他赞助支出;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8、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9、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六)赞助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