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民用与公共建筑、一般工业建筑、构筑物的土建工程为1年 (2)建筑物的照明电气,上下水管线安装工程为6个月 (3)建筑物的供热、供冷系统为一个采暖、供冷期 (4)室外的卜下水和小区道路为1年 (5)工业建筑的设备、电气、仪表、工艺管线和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其保修内容和期限,由使用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合同中规定。 法律依据;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