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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放射工作人员保健待遇有哪些?
释义
    根据卫生部《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放射人员的保健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放射工作人员的保健休假,应根据照射剂量的大小与工龄长短,每年除其他休假外,可享受保健休假2至4周。从事放射工作25年以上的在职者,每年由所在单位安排利用休假时间享受2至4周的疗养待遇。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体检、休假、住院检查或患病治疗期照常享受保健津贴,医疗费用分别由公费医疗、劳保医疗或所在单位支付,在生活方面所在单位应给予适当照顾。
    长期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因患病不能胜任现职工作的,经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组织或机构诊断确认后,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退休。
    放射工作人员因职业放射操作致残者,其退休后工资和医疗卫生津贴照发。因患放射疾病治疗无效死亡者,按因公牺牲处理。
    一、工伤属于病假还是事假
    工伤休假不属病假,按治疗工伤医疗机构书面证明休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二、最新职业病职工工资福利待遇
    (一)凡确诊为职业病的在职职工,在治疗、疗养期间,其工资、奖金、各项津贴、福利、保健食品等待遇,按本企业同类人员在岗职工的有关待遇执行。
    (二)职工因职业病、职业危害因素需住院观察治疗的,其所需医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差旅费等按因工待遇处理。
    (三)已确诊为职业病的职工,调离有毒有害作业岗位的,其工资和奖金减少部分,由企业予以补足。有毒有害岗位津贴及保健食品待遇予以保留。职业病治愈后,不再享受上述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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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6:17: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