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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营业成本计算公式
释义
    营业成本计算公式为,营业成本=(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它又分为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成本;它们是与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相对应的一组概念。其营业成本属于成本类科目,借方表示增加,贷方表示减少或者结转的金额,本科目期末需要结转,结转后无余额。
    一、贷款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发放的贷款,应按贷款的合同本金,借记本科目(本金),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吸收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有差额的,借记或贷记本科目(利息调整)。
    资产负债表日,应按贷款的合同本金和合同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未收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科目,按贷款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贷记“利息收入”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利息调整)。合同利率与实际利率差异较小的,也可以采用合同利率计算确定利息收入。
    收回贷款时,应按客户归还的金额,借记“吸收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按收回的应收利息金额,贷记“应收利息”科目,按归还的贷款本金,贷记本科目(本金),按其差额,贷记“利息收入”
    科目。存在利息调整余额的,还应同时结转。
    (二)资产负债表日,确定贷款发生减值的,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贷款损失准备”科目。同时,应将本科目(本金、利息调整)余额转入本科目(已减值),借记本科目(已减值),贷记本科目(本金、利息调整)。
    资产负债表日,应按贷款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借记“贷款损失准备”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同时,将按合同本金和合同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利息金额进行表外登记。
    收回减值贷款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吸收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按相关贷款损失准备余额,借记“贷款损失准备”科目,按相关贷款余额,贷记本科目(已减值),按其差额,贷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
    对于确实无法收回的贷款,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作为呆账予以转销,借记“贷款损失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已减值)。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转销表外应收未收利息,减少表外“应收未收利息”科目金额。
    已确认并转销的贷款以后又收回的,按原转销的已减值贷款余额,借记本科目(已减值),贷记“贷款损失准备”科目。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吸收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按原转销的已减值贷款余额,贷记本科目(已减值),按其差额,贷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
    二、不同情况下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
    1.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方式下的会计处理
    (1)满足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第3条规定条件(即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换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的,应当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具体会计处理为:按换出商品公允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减去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借记有关资产科目,按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借记“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换出资产的减值准备余额,借记该项资产减值(或跌价)准备科目,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有关资产科目,按增值税销项税额,贷记“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支付的相关费用,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以上分录借方与贷方的差额,应贷记“营业外收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收益”或借计“营业外支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失”科目。如果换出资产应缴消费税,则应按销售业务将税金记入“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交换发生补价的,支付补价的一方,应将补价记入换入资产的成本;收到补价的一方,应将补价记入当期损益。
    (2)未能满足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第3条规定条件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成本,不确认损益。发生补价的,支付补价的一方,应将补价记入资产的成本;收到补价的一方,应将补价冲减换入资产的成本,双方均不确认损益。具体会计处理为: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减去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加上支付的补价,借记有关资产科目,按收到的补价,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借记“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换出资产的减值准备余额,借记该项资产减值(或跌价)准备科目,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有关资产科目,按增值税销项税额,贷记“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支付的补价和相关费用,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2.债务重组中的以物抵债方式下的会计处理
    (1)如果将重组收益一次性记入应纳税所得额,则应按重组债务的账面余额,借记有关债务科目,按抵债资产的减值准备余额,借记该项资产减值(或跌价)准备科目,按抵债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有关资产科目,按增值税销项税额,贷记“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支付的其他税费,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收益”或借计“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科目。
    (2)如果经批准将重组收益分次计入应纳税所得额,①重组当年,除按上述确认债务重组业务外,在计算所得税时,还应按计入以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重组收益和当年适用的所得税税率计算的所得税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②以后年度在计算所得税时,再按当年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重组收益和当年使用的所得税税率计算所得税,将递延所得税负债分年转入“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直到将重组收益全部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为止。这期间如果发生所得税税率变动等,按新会计准则规定应采用债务法调整递延所得税负债,调整产生的损益计入调整当期的所得税费用。
    3.自产自用产品、商品方式下的会计处理
    自产自用主要包括: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以及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自产自用的产品、商品等在会计上应按成本结转,不作为销售处理。企业将资产移交使用时,应将产品的成本按用途转入相应的科目,借记“在建工程”、“管理费用”、“营业外支出”等科目,贷记“产成品”、“库存商品”等科目。因将产品用于上述用途而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及其他税金,也应按用途记入相应科目,借记“在建工程”、“管理费用”、“营业外支出”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或“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等科目。
    4.自有资产对外投资方式下的会计处理
    将自有资产作为投资,表面上看未给企业带来实际的现金流入,但实际上该业务具有商业实质,体现的是企业实物资产与外部的交换关系:企业将投出的资产在社会上出售,取得相当于公允价值的现金,然后再将获得的现金作为投资投出。持有该投资可能带来未来投资收益,双方在交易时是按公允价值来认定投出(投入)的资产价值的,并且按税法规定的公允价值计算缴纳增值税,所以作为投出方其初始投资额应按“公允价值+相关税金等”计算。会计过程可分解如下:转出资产换回货币,按公允价值+相关税金等借记“银行存款”,按公允价值贷记“主营业务收入”,按应交纳的增值税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将换回的货币投出,借记“长期股权投资”,贷记“银行存款”。期末结转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贷记“产成品”等科目。
    三、其他业务收入开具小票还需要开发票吗
    需要。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发生其他业务收入,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方应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免征增值税范围的其他业务收入,则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其他业务收入是指企业主营业务收入以外的所有通过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入及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流入。如材料物资及包装物销售、无形资产使用权实施许可、固定资产出租、包装物出租、运输、废旧物资出售收入等。其他业务收入是企业从事除主营业务以外的其他业务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具有不经常发生,每笔业务金额一般较小,占收入的比重较低等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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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9 11:20: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