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文书司法鉴定的对象 |
释义 | 1、中文、外文笔迹鉴定; 2、中文、外文签名真伪鉴定; 3、印章印文真伪鉴定; 4、打英传真、复印等印刷文件制作方法、制作工具的种类和同一认定; 5、浸湿、污染、破碎、烧毁、退色、粘连等污损文件的显现、整复、辩认等; 6、书写工具及其他工具形成的文字压痕及其它压印痕迹的显现、辨读、鉴别等; 7、印章印文的盖印时间,印章与文字形成的先后顺序鉴定; 8、复英打英传真文件等机制文件及其它文件的制作时间鉴定; 9、证件、货币、票据等特种文件真伪的鉴定等; 10、添加、消退、涂改、拼接、换页等变造文件鉴定; 11、笔痕鉴定; 12、人像鉴定。 一、文书司法鉴定规范有哪些 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文书的制作,提高司法鉴定文书的质量,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司法鉴定文书是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鉴别和判断后出具的记录和反映司法鉴定过程和司法鉴定意见的书面载体。 第三条司法鉴定文书分为司法鉴定意见书和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 第四条司法鉴定文书应当由进行鉴定的司法鉴定人按照本规范的要求制作。 第五条司法鉴定文书一般由封面、正文和附件组成。 第六条司法鉴定文书的封面应当写明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司法鉴定文书的类别和司法鉴定许可证号;封二应当写明声明、司法鉴定机构的地址和联系电话。 第七条司法鉴定文书正文应当符合下列规范和要求: (一)标题:写明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和委托鉴定事项; (二)编号:写明司法鉴定机构缩略名、年份、专业缩略语、文书性质缩略语及序号; (三)基本情况:写明委托人、委托鉴定事项、受理日期、鉴定材料、鉴定日期、鉴定地点、在场人员、被鉴定人等内容。 鉴定材料应当客观写明委托人提供的与委托鉴定事项有关的检材和鉴定资料的简要情况,并注明鉴定材料的出处; (四)检案摘要:写明委托鉴定事项涉及案件的简要情况; (五)检验过程:写明鉴定的实施过程和科学依据,包括检材处理、鉴定程序、所用技术方法、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等内容; (六)检验结果:写明对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进行检验后得出的客观结果; (七)分析说明:写明根据鉴定材料和检验结果形成鉴定意见的分析、鉴别和判断的过程。引用的资料应当注明出处; (八)鉴定意见:应当明确、具体、规范,具有针对性和可适用性; (九)落款:由司法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并写明司法鉴定人的执业证号,同时加盖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专用章,并注明文书制作日期等; 对司法鉴定文书中需要解释的内容,可以在附注中作出说明。 (十)附注:司法鉴定文书正文可以根据不同鉴定类别和专业特点作相应调整。 第八条司法鉴定文书附件应当包括与鉴定意见、检验报告有关的关键图表、照片等以及有关音像资料、参考文献等的目录。附件是司法鉴定文书的组成部分,应当附在司法鉴定文书的正文之后。 第九条司法鉴定文书的语言表述应当符合下列规范和要求: (一)使用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通用专业术语规范和法律规范的用语; (二)使用国家标准计量单位和符号; (三)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应当符合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规范; (四)文字精练,用词准确,语句通顺,描述客观、清晰。 第十条司法鉴定文书的制作应当符合下列格式要求: (一)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制作; (二)在正文每页页眉的右上角注明正文共几页,同时注明本页是第几页; (三)落款应当与正文同页,不得使用此页无正文字样; (四)不得有涂改。 司法鉴定文书制作一般应当一式三份,二份交委托人收执,一份由本机构存档。 第十一条司法鉴定人应当在司法鉴定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多人参加司法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 司法鉴定文书经过复核的,复核人应当在司法鉴定机构内部复核单上签名。 第十二条司法鉴定文书应当同时加盖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专用章红印和钢印两种印模。 第十三条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专用章红印和钢印为圆形,制作规格应当为直径4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上方刊司法鉴定机构名称,自左而右环行;五角星下方刊司法鉴定专用章字样,自左而右横排。 第十四条司法鉴定人印章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专用章应当经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后启用。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