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工伤基数补缴计算方式如下: 1、缴费基数:用人单位应当以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来缴纳工伤保险费。“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支付的对象是全部职工,包括农民工、临时工等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用工期限的所有劳动者;工资的构成是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2、缴费费率: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按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来确定。全国各行业工伤保险的费率幅度为0.5%—2.0%,原则上控制在1%左右。 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如下: 1、Ⅰ级伤残划分依据为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意识消失;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社会交往完全丧失; 2、Ⅱ级伤残划分依据为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 不能工作;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3、 Ⅲ级伤残划分依据为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仅限于室内的活动;明显职业受限;社会交往困难; 4、Ⅳ级伤残划分依据为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职业种类受限;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5、Ⅴ级伤残划分依据为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需要指导;仅限于就近的活动;需要明显减轻工作; 社会交往贫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二条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应当按照程序进行,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 第三条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分为首次鉴定和再次鉴定。设区的市级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级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医疗事故争议的再次鉴定工作。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可以设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组织和日常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