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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国家支持乡镇个人开屠宰场么
释义
    法律分析:可以的,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可以设置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但是需要办理相关的证件,开办屠宰场必须取得3大证件:屠宰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动物防疫条件许可证。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不实行定点屠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定点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
    法律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第二条 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
    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不实行定点屠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定点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
    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可以设置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六条 国家根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规模、生产和技术条件以及质量安全管理状况,推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制度,鼓励、引导、扶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改善生产和技术条件,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提高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检验室以及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
    (三)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
    (四)有经考核合格的兽医卫生检验人员;
    (五)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以及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
    (六)有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或者无害化处理委托协议;
    (七)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第十二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应当依法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合格,并附有检疫证明。
    第十三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生猪进厂(场)查验登记制度。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依法查验检疫证明等文件,利用信息化手段核实相关信息,如实记录屠宰生猪的来源、数量、检疫证明号和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发现伪造、变造检疫证明的,应当及时报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发生动物疫情时,还应当查验、记录运输车辆基本情况。记录、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接受委托屠宰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屠宰协议,明确生猪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委托屠宰协议自协议期满后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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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2 18:5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