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改民族需要什么资料 |
释义 | 改民族需要的资料如下: 1、书面申请书; 2、公民本人及其养(继)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 3、依据生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生父母的离婚证明(含离婚证、法院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依据继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生父(母)与继母(父)的婚姻关系证明;依据养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收养证明; 4、如居民户口簿和相关证明材料(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等)不能体现父母子女关系的,需提供公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变更民族的流程如下: 1、变更和恢复民族成份的审批由各区县民族宗教事务部门核准; 2、申请人户口所在派出所根据核准证明予以变更、恢复; 3、确定公民的民族成份必须以国家正式认定的民族族称为准; 4、个人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父或母的民族成份为凭确定; 5、现役军人子女的民族成份依据其父或母所在部队(部门)团级以上政治部门出具的现役军人民族成份证明确定; 6、不同民族公民所生子女,年满20周岁,不再更改民族成份。同一少数民族公民所生子女,恢复民族成份不受年龄限制; 7、不同民族公民再婚,双方原来的子女如系幼儿,其民族成份在十八周岁前由母亲和继父,或父亲和继母商定;双方原来的子女已满十八周岁的,不改变原来的民族成份; 8、不同民族的成年人之间发生的收养关系、婚姻关系,不改变各自的民族成份; 9、原来已确定为某一少数民族成份的,不得随意变更为其他民族成份; 10、申请变更、恢复民族成份,须持有父母民族成份证明(户口卡)、单位人事部门介绍信、本人申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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