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为规范国有资产出租管理,保护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在保证完成本单位正常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单位需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的,应报市教委按规定程序核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一十六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一十八条 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是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出租人同意转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