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引起公务员法律关系消灭的有 |
释义 | 法律分析:引起公务员法律关系消灭的有辞职、辞退和退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八十五条公务员辞去公职,应当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任免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审批,其中对领导成员辞去公职的申请,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九十日内予以审批。第八十八条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 (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四)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法律和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第九十条辞退公务员,按照管理权限决定。辞退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辞退的公务员,并应当告知辞退依据和理由。 被辞退的公务员,可以领取辞退费或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 第九十一条公务员辞职或者被辞退,离职前应当办理公务交接手续,必要时按照规定接受审计。 第九十二条公务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当退休。 第九十三条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一)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 (二)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 (三)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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