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某企业12月15日缴纳12月1~10日应该缴纳的增值税10万元,企业应该如何编制会计? |
释义 | 律师解答: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以下二级科目核算增值税。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预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待转销项税额、增值税留抵税额、简易计税、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增值税检查调整。“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有10个三级专栏。 1、当月缴纳当月的增值税款;退回多缴的增值税额用红字登记;注意不同于“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2、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记账的情形 ①辅导期一般纳税人需要增购发票; ②以 1、3、5、10、15 日(不足1个月)为 1 期纳税的。 3、注意:企业当月缴纳上月应缴未缴的增值税时,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 12月15日缴纳12月1至10日应该缴纳的增值税10万元,企业应该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10万 贷:银行存款 10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二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7%. (二)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 1.粮食、食用植物油;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税率为17%. 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三条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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