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工作场所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设置应当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 法律依据:《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第四条 建设单位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相应的评审,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建立健全建设项目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与档案。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可以与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一并进行。建设单位可以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安全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合并出具报告或者设计,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与安全设施一并组织验收。 第十五条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按照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设计依据; (二)建设项目概况及工程分析; (三)职业病危害因素分析及危害程度预测; (四)拟采取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应急救援设施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分布,并对防控性能进行分析; (五)辅助用室及卫生设施的设置情况; (六)对预评价报告中拟采取的职业病防护设施、防护措施及对策措施采纳情况的说明; (七)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应急救援设施投资预算明细表; (八)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应急救援设施可以达到的预期效果及评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