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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海关规定进口货物的进口日期是指
释义
    海关规定进口货物的进口日期是指运载所申报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的日期。填报的日期必须与相应的运输工具进境日期一致。“申报日期”指海关接受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受其委托的报关企业申请的日期。
    (以电子数据报关单方式申报的,申报日期为海关计算机系统接受申报数据时记录的日期。以纸质报关单方式申报的,申报日期为海关接受纸质报关单并对报关单进行登记处理的日期。 )。“签发日期”一般指海关打单(一般是指进口税单)的日期。因此一般进口日期早于申报日期。
    报关企业从事报关服务,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的各项规定,依法履行代理人职责,配合海关监管工作,不得违法滥用报关权;
    (二)依法建立账簿和营业记录。真实、正确、完整地记录其受委托办理报关业务的所有活动,详细记录进出口时间、收发货单位、报关单号、货值、代理费等内容,完整保留委托单位提供的各种单证、票据、函电,接受海关稽查;
    (三)报关企业应当与委托方签订书面的委托协议,委托协议应当载明受托报关企业名称、地址、委托事项、双方责任、期限、委托人的名称、地址等内容,由双方签章确认;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出让名义,供他人办理报关业务;
    (五)对于代理报关的货物涉及走私违规情事的,应当接受或者协助海关进行调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八条 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必须通过设立海关的地点进境或者出境。在特殊情况下,需要经过未设立海关的地点临时进境或者出境的,必须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并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海关手续。
    第九条 进出口货物,除另有规定的外,可以由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自行办理报关纳税手续,也可以由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委托报关企业办理报关纳税手续。
    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可以自行办理报关纳税手续,也可以委托他人办理报关纳税手续。
    第十条 报关企业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报关手续的,应当向海关提交由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遵守本法对委托人的各项规定。
    报关企业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办理报关手续的,应当承担与收发货人相同的法律责任。
    委托人委托报关企业办理报关手续的,应当向报关企业提供所委托报关事项的真实情况;报关企业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办理报关手续的,应当对委托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进行合理审查。
    第十一条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办理报关手续,应当依法向海关备案。
    报关企业和报关人员不得非法代理他人报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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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 5:2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