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 劳动法 》第三十七条规定:“对实行计件 工资 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因此企业实行计件工资制度的,劳动者劳动定额和工资报酬应当根据标准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即计件工资是以标准工时制度为计算基础。 根据1994年原劳动部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三款,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基本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价单价的150%支付其工资。 因此,企业应当根据“延长工作时间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工资”的规定,调整计件工资单价,在计件工资的核算中体现出延时工作的 加班工资 。 形式方式: 1)无限计件工资:员工工资收入完全取决于其单位时间内生产合格产品数量的多少和事先规定的不变的计件单价,超额收入不限,亏额损失亦不予补偿。 2)有限计件工资:即对工人个人单位时间所得计件工资收入总额给以一定限制。比较常用的方式:对个人计件工资收入规定最高限额、采用超额累退计件单价、采用可变计件单价。 3)全额计件工资。 4)超额计件工资:又称计时计件混合工资。 5)差额单价计件工资:①两段单价计件。②累进计件。③累进计件。 6)间接计件工资。是对于企业中某些辅助工人实行的一种工资分配形式。 7)经济责任承包计件工资。 8)联质计件工资:即计件工资收入以产品质量好坏为主要的计算依据的工资形式。 9)包工工资。 10)提成工资。 11)产值单价计件工资。 12)最终产品计件工资。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