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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企业简易注销电子签名
释义
    简易注销登记适用范围:
    首先,根据《工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规定,“对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由其自主选择适用一般注销程序或简易注销程序。
    其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被予以行政处罚等情形的;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的;曾被终止简易注销程序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注销登记前需经批准的;不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一、公司简易注销需具备的条件
    未开业企业或无债权债务的企业,可按照本办法自愿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公司股东或企业投资人中有法人单位的;
    (二)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企业注销前应当报经批准(不含外商投资企业)和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企业;
    (三)企业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或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尚未移出的;
    (四)企业登记管理信息系统提示企业存在股权质押、股权冻结、股权纠纷、动产抵押、被相关部门处罚未履行法定义务或者登记机关收到其它不宜办理注销登记的相关协助执行通知、警示、投诉、举报、信访等信息的;
    (五)企业已经在登记机关办理清算组备案,或者备案分支机构未注销完毕的;
    (六)司法机关等有关部门限制办理注销或者依法由司法机关等相关部门组织清算的企业;
    (七)企业进入诉讼、复议或者仲裁程序等情形的;
    (八)登记机关认为不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程序的其他情形。
    以上就是对于该问题的全部回答了,您了解了吗?
    根据ㄍ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 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该内容由 王金虎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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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8 11:11: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