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起外号算不算侵犯人格权 |
释义 | 民法典起外号是否侵犯人格权益?侵犯姓名权构成侵犯人格权,是一种人格权利。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各种人身权利,与财产权不同。人格权是一种支配权,具有排他效力,是绝对权,他人不得妨碍其行使。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平等,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起外号算不算侵犯人格权 给他人起外号算侵犯人格权益,构成了侵犯姓名权,侵犯姓名权是侵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种人格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条【人格权定义】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二、什么是人格权 人格权是指为民事主体所固有,而由法律直接赋予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各种人身权利。 人格权是一种非财产权,因而与财产权相区别。 人格权是一种支配权,因而具有排他的效力。 人格权是一种绝对权,因而任何他人都不得妨碍其行使。 最后,人格权还是一种专属权,即他人不得代位行使。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结语 民法典起外号是否侵犯人格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的规定,人格权包括姓名权等权利。给他人起外号构成侵犯姓名权,侵犯了公民依法享有的自主决定、使用、变更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姓名的人格权利。人格权是民事主体所固有、由法律直接赋予的人身权利,与财产权不同,具有排他性和绝对性,任何他人都不得妨碍其行使。最后,人格权是一种专属权,他人不得代位行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受到法律的保护,禁止任何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2019修订):第七章 法官的职业保障 第五十六条 法官因依法履行职责遭受不实举报、诬告陷害、侮辱诽谤,致使名誉受到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澄清事实,消除不良影响,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肖像权 第一千零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期限有明确约定,肖像权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解除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肖像权人的事由外,应当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三章 审判组织 第四十五条 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应当制作笔录,由合议庭成员签名。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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