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买房后悔了怎么办? |
释义 | 买房交定金后不想买的处理方式:个人原因需与对方协商,定金一般不退;若符合特定情况,如开发商无销售资格,可要求退还。签署房屋买卖合同需注意:审查开发商证件,使用标准合同文本,注意权利义务对等,确认面积及处理差异,规范付款方式,明确交房日期,律师审查合同可减少损失。要求开发商退还定金需提供证据证明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法律分析 买房交了定金后又不想买了该怎么办需视具体情况而定: 1、如果是个人原因不想买的,可以与对方协商,但是已经交纳的定金一般不会退还,因为定金具有担保债务履行的作用; 2、如果想要退回定金的,需要符合以下情形: (1)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购房者可以要求退还定金。 (2)开发商不具备商品房销售资格的,定金可以退回。 签署房屋买卖合同的注意事项: 1、一定要审查开发商是否具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有了预售证许可证,则通常开发商也具有了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许可证等。这是买房能否办房产证的关键。 2、一定要采用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标准房屋买卖合同文本,并按照文本中所列条款逐条逐项填写,千万不能马虎。目前西安实行网签备案,但合同内同纸质的合同相同。 3、买房签合同注意事项注意合同条款中双方所填写的内容中权利与义务是否对等。有一些开发商的合同文本事先已填写好甚至补充条款也由自己填好,这种填写好的合同文本大多存在着约定的权利义务不平等的情况。一旦发生此种情况,买房人一定要提出自己的意见,决不能草率行事。 4、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如果选择按套内建筑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时,应当在“面积差异处理”条款中明确面积发生误差时的处理方式。只有在合同中对面积差异有了详尽的约定后,才能避免上当。 5、一定要讲究房屋买卖的付款方式是否规范。在合同中对付款的数额、期限、方式及违约责任等作出约定。有的开发商不是先签订合同,而是先让购房者交纳一定数额的定金,只给购房者一个收条,一旦发生纠纷往往造成购房者在追究其责任方面的举证困难。 6、一定要认准交房日期是否确定。资金不足而延期交房是常有的事,开发商在预售合同上往往大做文章,如只注明竣工日期,而不注明交付使用日期;运用“水电气安装后、质量验收合格后、小区配套完成后”等一些模糊语言。对此,购房者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将交房日期明白无误地规定为“某年某月某日”,并注明开发商不能按时交房所需承担的责任。 7、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最好请律师或行家从法律的角度代为审查合同文本,以减少一些不必要的损失。 对于已经向开发商支付了定金的购房者来说,若是想要让对方将自己当初支付的定金返还给自己,那么需要拿出相关证明是因为开发商的原因才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证据,对于没有证据的情形,一般返还请求不会被受理。 结语 购房交定金后不想买,需根据具体情况处理。个人原因不退定金,可与对方协商;如需退定金,需满足以下情况:1)非当事人原因导致合同未成立,可要求退还;2)开发商无销售资格,可退款。签订房屋买卖合同需注意:审查开发商资质,使用标准合同文本并填写完整,注意权利义务平等,确认面积及处理差异,规范付款方式,确定交房日期,并请律师审查合同以减少损失。购房者要求退还定金需提供开发商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五百九十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八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 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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