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设立合作企业的条件 在中国境内设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简称合作企业),应当符合国家的发展政策有哪些有哪些有哪些和产业政策有哪些有哪些有哪些,遵守国家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指导目录的规章。根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规章,国家鼓励举办的合作企业是: (1)产品出口的生产型合作企业。是指企业产品主要用于出口创汇的生产型合作企业。 (2)技术先进的生产型合作企业。是指外国合作者提供先进技术,从事新产品的开发,实现产品升级换代,以增加出口创汇或者替代进口的生产型合作企业。 2.设立合作企业的法律程序 (2)审查批准机关审批。审查批准机关应当自收到规章散轿的全部文件之日起45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予批准。审查批准机关认为报送的文件不全或者有不当之处的,有权要求合作各方在指定期间内补全或修正。 (3)办理工商登记。批准设立的合作企业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合作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即为该合作企业的成立日期。 以上所称审查批准机关,是指商务部或者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生产型企业到发改委。 法律依据: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章》 第七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登记事项包括冲裤肆: (一)名称; (二)主要经营场所; (三)执行事务合伙人; (四)经营范围; (五)合伙企业类型; (六)合伙人姓名或者名称、国家(地区)及住所、承担责任方法、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出资方法和评估方法。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登记事项还应当包括合伙期限。执行事务合纯链伙人是外国企业、中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登记事项还应当包括外国企业、中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委派的代表(以下简称委派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