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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卫生监督协管的服务内容包括哪些
释义
    卫生监督协管的服务内容包括定期进行卫生巡查,对有危害因素的服务对象进行教育,开展法律法规的宣传。
    具体内容如下:
    1、定期进行卫生巡查,发现或怀疑有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或可能造成危害的线索和健康事件,发现农村集中式供水,城市二次供水和学校供水异常情况,以及可疑传染病患者和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液等相关信息,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协助调查;
    2、发现从事接触或可能接触危害因素的服务对象,对其开展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咨询,指导;
    3、开展食品安全、饮水安全、职业病防治等法律法规与卫生知识宣传,协助对相关从业人员进行培训。
    卫生监督所在传染病防控职责
    卫生监督所在传染病防控职责:根据《传染病防治日常卫生监督工作规范》第四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卫生监督机构开展传染病防治日常卫生监督时,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订全省、区、市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计划,以及相应的工作制度。
    (二)组织实施全省、区、市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及相关培训,对下级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督查。
    (三)对管辖范围内的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情况实施日常卫生监督。
    (四)组织协调、督办传染病防治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
    (五)承担上级部门指定或交办的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任务。
    第五条 设区的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卫生监督机构开展传染病防治日常卫生监督时,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订本行政区域内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计划,明确卫生监督的项目、重点内容及环节,并组织落实。
    (二)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传染病疫情报告的卫生监督。
    (三)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传染病疫情控制措施的卫生监督。
    (四)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的卫生监督。
    (五)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废物处置情况的卫生监督。
    (六)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菌(毒)种管理情况的卫生监督。
    (七)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传染病防治违法案件的查处。
    (八)承担上级部门指定或交办的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任务。
    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开展的传染病防治日常卫生监督情况进行指导和检查。
    第六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有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工作的科(处)室,负责传染病防治日常卫生监督的具体工作,县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有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的科室或指定专、兼职卫生监督员从事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卫生监督机构实施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的监督覆盖率、监督频次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作出规定。
    第八条 实施现场卫生监督前,应当明确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任务、方法、要求,检查安全防护装备,做好安全防护。
    第九条 实施传染病防治现场卫生监督,发现违法行为时,应当依法收集证据,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应当依法先行采取证据保全措施。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建立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档案,掌握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情况及传染病防治工作情况。
    第十一条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卫生监督机构每年应当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卫生监督机构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并对医疗卫生机构实施监督抽查。
    行政监督的对象包括哪些
    行政监督的对象包括(行政组织社会行为、行政组织行政行为、行政组织人员职务行为、行政组织人员非职务行为)。
    行政监督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行政监督是指行政机关内部上下级之间,以及专设的行政监察、审计机关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监督。广义的行政监督泛指执政党、国家权利机关、司法机关和人民群众等多种社会力量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第十八条
    监察机关对监察对象执法、廉政、效能情况进行监察,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
    (二)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
    (三)调查处理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四)受理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监察机关履行的其他职责。
    监察机关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组织协调、检查指导政务公开工作和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四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都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适用于一切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洗涤剂、消毒剂;也适用于食品的生产经营场所、设施和有关环境。
    
     该内容由 闫璨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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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4 7:23: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