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卫生监督协管的服务内容包括定期进行卫生巡查,对有危害因素的服务对象进行教育,开展法律法规的宣传。 具体内容如下: 1、定期进行卫生巡查,发现或怀疑有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或可能造成危害的线索和健康事件,发现农村集中式供水,城市二次供水和学校供水异常情况,以及可疑传染病患者和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液等相关信息,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协助调查; 2、发现从事接触或可能接触危害因素的服务对象,对其开展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咨询,指导; 3、开展食品安全、饮水安全、职业病防治等法律法规与卫生知识宣传,协助对相关从业人员进行培训。 食品生产经营过程必须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1、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消除苍蝇、老鼠、蟑螂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的措施,与有毒、有害场所保持规定的距离; 2、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有与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加工、包装、贮存等厂房或者场所; 3、应当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洗涤、污水排放、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施; 4、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应当合理,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5、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必须洗净,保持清洁; 6、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包装、工具、设备和条件必须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 7、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 8、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经常保持个人卫生,生产、销售食品时,必须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销售直接入口食品时,必须使用售货工具; 9、用水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城乡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10、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对食品摊贩和城乡集市贸易食品经营者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法作出具体规定。 综上所述,卫生监督协管服务是政府免费提供的公共卫生产品,主要任务是由各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协助基层卫生监督机构开展食品安全、职业卫生、饮用水卫生、学校卫生、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等方面的巡查、信息收集、信息报告并协助调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四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都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适用于一切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洗涤剂、消毒剂;也适用于食品的生产经营场所、设施和有关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