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集体合同规定》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1) 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同意;(2) 制定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发生了变化;(3) 公司因生产经营管理不善而停产、转产、破产或面临破产边缘,使集体合同无法履行或完全履行;(4) 因出现不可抗力,使集体合同无法履行或安全履行;(5) 其他约定的事项。【风险提示】当事人一方提出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建议,须经双方协商,协商一致的,签订书面协议,书面协议应当提交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审议通过后,由原订立集体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的代表人签字。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签订或变更后,应当自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10日内,由用人单位一方将文本一式三份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法律依据 《集体合同规定》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