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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县组织部部长权利
释义
    法律分析:1、组织工作指导权。指导全县党组织特别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探索各类新的经济组织中党组织的设置和活动方式;协调、规划和指导全县党员教育工作,主管党员的管理和发展工作;指导和实施有关党的建设方面的理论研究。
    2、干部选用建议权。提出县委管理的各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调整配备的意见和建议;负责县委管理干部的考察和办理任免、退休等工作;指导全县领导班子的思想作风建设。
    3、干部培养选拔权。贯彻执行中央、省、州委关于干部队伍建设的方针、政策,组织落实培养选拔中青年干部工作。负责全县“三支队伍”建设工作的指导和协调,负责教育培训和管理等人才工作。
    4、组织工作规划权。从宏观上指导全县党的组织制度和干部人事制度的改革,制订或参与制订全县组织、干部人事工作的有关政策和制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九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二)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
    (三)根据国家计划,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
    (四)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五)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政工作的实施计划;
    (六)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
    (七)选举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
    (八)听取和审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
    (九)撤销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十一)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二)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
    (十三)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少数民族聚居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在行使职权的时候,应当采取适合民族特点的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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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10:3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