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一、质押物和抵押物的区别 质押物和抵押物的根本区别在于是否转移担保财产的占有。 抵押不转移对抵押物的占管形态,仍由抵押人负责抵押物的保管;质押改变了质押物的占管形态,由 质权 人负责对质押物进行保管。 一般来说,抵押物毁损或价值减少,由抵押人承担责任,质押物毁损或价值减少由质押权人承担责任。 债权人对抵押物不具有直接处置权,需要与抵押人协商或通过起诉由法院判决后完成抵押物的处置;对质押物的处置不需要经过协商或法院判决,超过 合同 规定的时间质权人就可以处置。质押贷款与抵押贷款,道理是一样的 二、质押物质押有哪些 1、动产质押。动产质押物主要包括:易变现、易保值、易保管,出质人享有的,并且可以流通,转让的所有权或依法处分权; 2、金钱质押。就是以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的金钱质押。 3、权利质押。权利质押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 汇票、本票、存单。 (2) 国债、金融债券、大企业债券。 (3) 股份、股票。 (4) 依法可以质押的具体有现金价值的人寿保险单。 (5) 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6) 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三、质押和抵押的效力哪个优先 1、先押后质:如先设立 抵押权 并经登记,抵押权效力优先。如先设立的抵押权没有登记,后设立的质权效 力优先<在先的抵押权因未登记而不具有对抗效力,不能对抗在后的质权。 2、先质后押:出质人先设定质权又以质物作抵押,如后设立的抵押权没有登记,质权的效力当然优先于抵 押权,因为此时抵押权本身设定在后,且对质权无对抗力。如后设立的抵押权经过登记,登记了的抵押权的效力优先。 3、同时质、押 动产抵押权的登记与质物的转移占有同时发生,权利同时设立,效力平等,顺序相同,按照各自担保的债权比例受偿。没有登记的动产抵押权因欠缺对抗力,故其效力弱于质权。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