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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面部伤害司法鉴定标准是什么
释义
    《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一般来说是依据人损,构成轻伤是伤残等级10级以上,包括以下:
    1、面部瘢痕6cm2以上,或面部条索状瘢痕10cm以上。
    2、面部细小斑痕或色素明显改变10cm2以上。
    3、一侧面神经不完全性麻痹。
    4、一侧眉毛完全瘢痕性缺失。
    5、鼻尖缺损(或畸形),最长径线1cm以上,影响容貌。
    6、唇部分缺损显露2牙宽度,12牙冠以上。
    7、面颅骨部分缺失或粉碎性骨折畸形愈合,影响容貌。
    此外还有《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鉴定》《工伤等级鉴定》也有不同标准
    一、面部受伤司法鉴定的程序是什么?
    1、委托:
    (1)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的司法鉴定委托。
    (2)在诉讼案件中,在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司法鉴定机构也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当事人委托司法鉴定时一般通过律师事务所进行。
    2、受理:
    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并作出如下决定:
    (1)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能够即时决定受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
    (2)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鉴定委托材料收领单》,在收领委托材料之日起7日内对是否受理作出决定;
    (3)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退回鉴定材料并向委托人说明明理由;
    (4)对于函件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收到函件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答复。
    3、初次鉴定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后,由司法鉴定机构指定的司法鉴定人、或者由委托人申请并经司法鉴定机构同意的司法鉴定人完成委托事项。
    4、复核鉴定
    对鉴定结论有异议需进行复核鉴定的,其他资质较高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复核鉴定。复核鉴定除需提交鉴定材料外,还应提交原司法鉴定文书。
    5、司法鉴定文书的出具
    司法鉴定机构在法定或者约定的鉴定期限内完成司法鉴定后,应当按时出具司法鉴定文书。司法鉴定文书正本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交委托人,两份由司法鉴定机构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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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10:11: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