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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云南省玉溪市华宁县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
释义
    云南省玉溪市华宁县土地共有四类:
    一类区片范围:Ⅰ,华宁县城规划区(2010年至2015年县城近期总体规划范围区),水田125000元/亩,水浇地75000元/亩,旱地(园地)65000元/亩,未利用地13000元/亩。Ⅱ,华宁县城规划区(2010年至2015年县城近期总体规划范围以外)及抚仙湖旅游规划区范围内,水田120000元/亩,水浇地70000元/亩,旱地(园地)60000元/亩,未利用地10000元/亩。
    二类区片范围:Ⅰ,盘溪镇、华溪镇、青龙镇集镇规划区,水田80000元/亩,水浇地60000元/亩,旱地(园地)50000元/亩,未利用地9000元/亩。
    三类区片范围:Ⅰ,除上述二类地区以外的一般坝区,水田70000元/亩,水浇地55000元/亩,旱地(园地)45000元/亩,未利用地7000元/亩。Ⅱ,全县范围内的产业聚集区,水田65000元/亩,水浇地50000元/亩,旱地(园地)40000元/亩,未利用地6000元/亩。
    四类区片范围:Ⅰ,其他区域,水田55000元/亩,水浇地30000元/亩,旱地(园地)25000元/亩,未利用地5000元/亩。
    以上补偿标准仅包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不包含被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由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调整并公布,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配套实施。
    如您对这一补偿标准还有不理解的地方,欢迎咨询专业拆迁律师,我们的律师将会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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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22:0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