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司法机关的工作为: 1、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依法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2、协同主管部门管理人民检察院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 3、组织指导检察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规划和指导检察系统的培训基地及师资队伍建设等工作; 4、规划和指导全国检察机关的计划财务装备工作; 5、组织检察机关对外交流,开展有关国际司法协助;审批与港、澳、台地区间的个案协查工作; 6、管理机关干部和直属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审批院直属事业单位的工作计划和发展规划; 7、负责其他应当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 司法机关赔偿程序是: 1、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2、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赔偿义务机关是法院的,赔偿请求人可以依照规定向其上一级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3、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赔偿请求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4、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综上所述,我国司法机关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独立、公正的行使审判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 第一百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一百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第一百三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