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一、书面申请 年满20周岁的本村村民,以户为单位为结婚、生育子女等正当理由建设新房的需要,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以书面方式向村小组提出宅基地及建房申请。 属于下列三种情形的不能申请: 1.已申请过宅基地,将其用于、出卖或赠予他人,不得再申请宅基地; 2.已经实现户有所居的,例如已经在城镇稳定就业并纳入城镇职工社会保障体系的,在农村没有宅基地,但在城市享受保障性住房的不得再申请宅基地; 3.已有宅基地上可以合理增加房屋建筑面积实现居住需求的,不得申请宅基地。 二、村小组讨论公示、村委会审查 村小组收到申请后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并且就申请理由、拟选取的宅基地位置及面积在村内进行公示。公示期间其他村民没有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村小组提交村委会进行审查,村委会审查是否符合村庄规划,审查通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政府。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