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引导农民种植既有经济效益又有生态效益,农民又能接受的作物。21世纪以来河池市和百色市等地发展种桑养蚕、种竹等已见成效,现正在大力加快推广发展。由于土被不连续,更应发展精细农业,采取科学灌溉,如膜下滴灌,保水剂等,利用自然界无土栽培的效应,在裸岩上发展种植耐旱喜钙、能自我播种、藤本等的适生植物,如任豆树、苦楝、枇杷、榕树、剑花、火笼果、金花茶、竹子等,让这些作物覆盖在裸岩上,减少太阳直射降低气温,提高局地湿度,改善生态环境,提高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注重农产品深加工,如生产山葡萄酒,苦丁茶、金银花、剑花、自然食物添加剂等,提高经济效益才能进而有效保护生态环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三十七条 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的设施,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重新安装使用,并处罚款。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本法规定,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情节较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政府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