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依照献血者的献血时间和献血量决定。 (一)5年内,可享用献血量3倍的血量; (二)5年后,可享用献血量等量的血量; (三)5年内献血量累计满600毫升以上的,10年内免费享用所需血量; (四)5年内献血量累计满800毫升以上的,15年内免费享用所需血量; (五)5年内献血量累计满1000毫升以上的,终身免费享用所需血量。无偿献血者的配偶或直系亲属临床需要用血时,可以享受与献血者献血量等量的免费用血。 无偿献血者及配偶或直系亲属免费用血时,先交付用血费用,凭《无偿献血证》、用血结算单及有效身份证件到原采供血机构报销。 法律依据: 《黑龙江省献血条例》 第三十四条 医疗用血实行等量用血互助金制。患者在用血后的6个月内持居民身份证和用血结算单及下列各项之一的有效证件,到原来供血机构办理返还用血互助金事宜: (一)配偶及直系亲属《无偿献血证》和户口簿; (二)民政部门的社会救济证明或五保户证明; (三)血液病患者诊断证明; (四)治安模范或勇敢市民荣誉证明; (五)本人《无偿献血证》。 过期未领取用血互助金的不再返还,应当将此款用于发展输血事业,不得挪作他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