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湖州公积金提取新规定 |
释义 | 法律分析: 房屋类: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自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2、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的,其中用于提前偿还公积金贷款的,需符合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后的还款时间及方式。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的,应当于还清后再申请提取;3、在工作所在地无自有产权住房,租赁自住住房的。4、市公积金管委会按规定确定的其他住房消费。购买商品房的:1、在本市的,提供不少于购房款总额规定比例的预付款税务收据和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所有权证和结算税务发票或契税证;2、在外地的(含本市域范围内不能提供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和结算税务发票或契税证或完税证明。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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