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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10个公司老板9个没仔细看过自己公司的章程
释义
    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宪法”,公司设立时就应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设计好未来公司的治理结构。很多企业往往不重视公司章程设计,不重视公司治理结构,经营中往往出现小股东权益得不到保护,或者大股东良好的公司管理意图得不到贯彻,甚至陷入公司僵局等。具体而言比如公司股东股权转让、对外担保等重要决议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董事会,导致无法实施等。
    一、小股东该怎么保护自己的利益
    小股东保护自己的利益的方式:
    1、小股东拥有知情权。股东有权了解公司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等信息,包括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2、股东派生诉讼。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他人侵害,特别是受到有控制权的股东、母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的侵害而公司怠于行使诉权时,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以自己名义为公司的利益对侵害人提起诉讼,追究其法律责任,间接地保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3、股东拥有股利分配请求权。当公司有可供分配的盈余时,控股股东以各种理由不正当地拒绝派发盈余或者过分提取任意公积金而损害股利分配权。大股东往往担任公司高管,可以通过薪水、奖金获得回报,小股东则被排除在管理层之外,无法获得任何利益。小股东可以请求按照自己的持股比例分配股利,但提起诉讼,要以股东会已通过分配决议或者在公司章程中已约定的盈余分配方案为前提。
    4、小股东行使退股权。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若公司拒绝的,股东可以提起请求收购股份诉讼。
    二、公司章程应当能够预防作用的法律风险主要体现以下几个方面:
    1、关于股权的转让。公司法第72条的规定,因为第4款的规定,实际上使得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规则,已经变成了选择适用条款。公司法72条前三款的规定,虽然逻辑上没有大问题,但是规定的不完备、不严谨,实际操作时,有时发现有的时候是冲突的,既然公司是千差万别的,又怎能仅靠简单的三个条款就能把股权转让的事项全部包括呢。公司法为什么要在第四款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就是因为每个公司是不一样的,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也要有公司自行规定才好用、才有用,可是,法律不能强求公司设立时投资人必须这样做,只能用这样的条款设置,把权利和义务都交给投资人,让他们自己去做决定。
    2、关于股东会的决议事项。公司法第38条列举了股东会行使的十二项职权,仅列举几个事项是法律规定的特别决议事项,其实公司经营中,还有很多的事项,对于公司来讲同样属于重大事项,诸如发行公司债券、董事或者经理与本公司进行交易活动,经常引起股东争执,法律风险非常大。
    3、关于股东会和董事会的关系。我国目前实际上采取的是股东会主义,明确规定,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公司法第37条规定的股东会的职权和公司法第46条规定的董事会的职权,又是很难说清楚两者的边界,或者着两者是一个意思,比如,股东会有权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董事会有权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何种程度是经营方针,何种程度是经营计划在实践中有时难以说清,公司章程若作出明确的规定,就能分清两个机构的权限。
    4、关于出资瑕疵股东的权利限制。出资瑕疵股东是指没有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或数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额、以及出资后抽逃出资的股东。对于出资瑕疵股东的股东资格,法律并没有否定,但是,法律规定对瑕疵股东的权利可以限制甚至剥夺,只是要履行一定的程序。若果章程没有对此作出明确的限制性规定,就只能通过诉讼等成解决,出来费时费力之外,履行程序之前发生的损失,现实社会中,是很难有效进行追偿的。
    5、关于无限转投资及股东权益保护。新公司法对转投资额没有任何限制,将转投资的决定权赋予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章程对转投资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在公司法规定的股东会职权中,对转投资作出决议不属于特别表决事项,如果公司章程没有规定,则转投资经股东半数以上普通决议通过即可,小股东的权益如何保障、谁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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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2 3:25: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