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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实践中对于合理注意义务的确定
释义
    1、销售商的经验及认知能力
    司法实践中确认经验及认知能力一般以正常人谨慎的注意为标准,同时也考虑具体情况,一般大型超市、大型商店、购物中心、百货商店等认知能力高于中小型销售商;长期从事该行业的专业销售商认知能力高于普通的、短期非专业小商店、小卖铺、街头门店的销售商。
    2、权利人商标的知名度、显著性
    对于知名度高、显著性强的商标,特别是驰名商标,销售商的注意义务要高于普通商标。
    3、商品的来源
    销售商所售商品必须是合法取得,并能说明提供者。合法取得包括:
    (1)渠道合法;
    (2)手段合法。排除走私、过低价购进、区域串货等情形。
    4、对于提供者资质、商品商标注册证等审查、备案
    销售商应当对于商品供应商的资质、商标注册证予以审查,包括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商标注册证复印件等留存备案。要求供应商予以保证未有侵犯他人注册商标、外观专利、版权等知识产权的保证或承诺,对于未注册的商标尤其如此。
    超市对所售商品使用的商标负有合理的审查及注意义务
    ]
    一、相近商标侵权判定的标准是什么
    商标近似侵权的界定标准是可以从商标的整体表现形式,还有该商标是否用于同一种类的商品等这些方面进行界定,另外最高法关于商标侵权的相关司法解释中也规定,认定商标相似的话,还应该考虑到该注册商标的社会知名度和显著性等这些因素。
    “商标相同和近似的判定,首先应认定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是否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其次应从商标本身的形、音、义和整体表现形式等方面,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并采取整体观察与对比主要部分的方法,判断商标标志本身是否相同或近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商标相同或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
    (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
    (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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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6 15:0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