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在乡老复员军人去世后,对其遗属增发6个月的定期定量补助,作为丧葬补助费。在乡老复员军人分三个标准享受生活补助(定期定量补助):抗日时期:每月778元,解放时期:每月740元,抗美时期:每月730元。标准每年的10月1日国家都做调整,不知道咨询人是哪种类型,可以对照标准,在老复员军人去世后到乡镇民政办报减员,由乡镇负责办理丧葬补助费。 法律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十五条 一次性抚恤金发给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第十六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发给定期抚恤金: (一)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 (二)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 (三)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 对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