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修改:放宽租赁总年限至6年据李东介绍,《实施意见》对此前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作了进一步修改,与普通市民息息相关的主要涉及以下几方面内容:首先,准入条件第一项中“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和连续缴纳社会保险金达到规定年限”修改为“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和连续缴纳社会保险金达到规定年限”。就此,李东解释,主要是考虑到一些在企业工作的本市农业户口人员也存在住房困难,应当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范围,因此将准入条件适当放宽。其次,租赁总年限“一般不超过5年”调整为“一般不超过6年”。公示期间网上调查,市民对租赁总年限提出了各种意见,考虑到不少市民希望延长租赁期限,并鉴于起步阶段房源有限,因此适当放宽租赁总年限,调整为“一般不超过6年”。再次,对“保证政府投入”相关规定进行了修改和补充。按照国家七部门《指导意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方面,规定“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政策执行”;土地供应方面,规定“建设用地可以采用出让、租赁或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零七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第七百零七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七百一十条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一十五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