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凭居民户口簿(户籍在省内人员提供)、居民身份证,就业单位劳动合同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均限本村内注册企业);创业地工商营业执照,或纳税或减免税、担保贷款、创业用地等享有返乡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的凭证确认材料;派出所现场核实调查材料,在原籍(凭本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证件)或就业创业地(凭就业单位接收证明或创业用地凭证材料)或社区集体户落户。 【法律依据】 《湖南省户口登记管理办法》 第六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本办法所称“户”包括家庭户、集体户。 第七条 符合当地落户条件,并依法拥有私有房屋所有权或者房管部门直管住房等公有住房使用权,与家庭成员共同居住或者单身居住在该房屋的公民,可在该房屋所在地址立为家庭户。 家庭户户主一般由户内拥有该住房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人,或者其指定的户成员担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般不能担任户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