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如果 刑事拘留 满37天,检察院认为应该批捕的,就会发放《 逮捕 证》;如果认为不需要批捕的,会向公安部门送达《不予批捕通知书》,公安部门在收到《不予批捕通知书》之后,必须立刻放人。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 对被拘留的 犯罪嫌疑人 审查后,根据案件情况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需要逮捕的,在 拘留期限 内,依法办理提请 批准逮捕 手续; (二)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不需要逮捕的,依法办理 取保候审 或者 监视居住 手续后,直接向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 (三)拘留期限内未能查清犯罪事实的,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手续后,继续侦查。 法律客观: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