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不可以结婚的人员情形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男的年龄低于二十二岁,女的低于二十岁的人。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的,属于无效婚姻,无效婚姻自始无效。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的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 婚姻登记机关 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 未办理结婚登记 的,应当补办登记。 法律客观: 《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