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主观:
不可以结婚的人员情形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男的年龄低于二十二岁,女的低于二十岁的人。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的,属于无效婚姻,无效婚姻自始无效。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的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 婚姻登记机关 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 未办理结婚登记 的,应当补办登记。
 
 法律客观:
《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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