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选举委员会独立监督。前面提及的选举委员会具有较大的独立性,它的首席选举委员只有通过议会弹劾才能被免职,其他委员的罢免须经首席选举委员的提议才能进行。这很大程度上为选举委员独立行使职权提供了权力保障。选举委员会为了规范和监督政党和候选人的参选行为,制订了“行为准则”。选举委员会负责监督候选人的提名、政党的注册工作,并且监督政党竞选宣传和候选人基金活动的开展。(2)司法监督。印度司法机构享有司法审查权。如果对选举委员会的裁定不满意,可以通过相应的请愿诉诸印度高等法院和最高法院。司法机关在实质投票过程不能介入,但是一旦选举结束、选举结果公布,选举委员会不能擅自审查任何选举结果,有关国会和邦立法机关的选举只能通过选举请愿书的形式提交高等法院;有关总统和副总统职位的选举,请愿书只能提交给最高法院。(3)媒体监督。印度没有官办媒体,全部媒体都是民办,任何主管部门不能对媒体进行限制和干涉,这种体制决定了印度媒体一向以思维活跃著称。截至2007年底,印度共有96种文字的报刊35595 种,总发行量9900万份,居世界第2 位。全印广播电台(AIR)和国家电视台(DD)归于一个由著名人士组成的独立团体经营,24小时通过卫星自由地向全国各地播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