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基本工资算加班费不合法。加班费的计算应该是按照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进行计算,分为日工资和小时工资,根据加班的方式决定支付加班费用的基础工资。 加班费是根据基本工资来计算的,加班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当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 根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月工资有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应按双方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的月工资来确定,因此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应当是劳动者的正常出勤工资,故应当扣除非常规性奖金、福利性、风险性等项目。根据工资单显示及双方陈述,徐某每月绩效奖金经考核确定,每月上下浮动,因此具有不确定性,并非固定的正常出勤工资的组成部分,不属于正常出勤工资。 根据规定,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的,应当视为违反劳动法的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法和本法的有关规定,要求用人单位补发其为了完成超过合理数量的劳动定额而加班工作的工资报酬。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