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监理是没有罚款的权利的。 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没有罚款权。监理单位只能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理规范赋予的权限,运用监理方法、措施、手段及违约索赔的方式和途径,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不能越权对被监理单位罚款。 监理的性质如下: 1、服务性 它不同于承建商的直接生产活动,也不同于建设单位的直接投资活动,它不向建设单位承包工程,不参与承包单位的利益分成,它获得的是技术服务性的报酬。工程建设监理的服务客体是建设单位的工程项目,服务对象是建设单位。这种服务性的活动是严格按照委托监理合同和其他有关工程建设合同来实施,是受法律约束和保护的。 2、科学性 监理的科学性体现为其工作的内涵是为工程管理与工程技术提供智力的服务。 3、公正性 成为建设单位与承建商之间的公正的第三方,要维护建设单位和不损害被监理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 4、独立性 与建设单位、承建商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平等主体关系,应当按照独立自主的原则开展监理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七十六条 本法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决定。 依照本法规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十二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二)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