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督促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消防工作职责如下: 1、建立、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问责制,将消防工作纳入政府年度工作考核体系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 2、建立完善消防通信指挥、战勤保障系统和灭火抢险救援区域协作机制,制定应急救援预案; 3、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根据需要增配复杂火灾扑救和特殊灾害事故抢险救援的装备; 4、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重大火灾隐患; 5、加强消防组织建设,建立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定期组织演练; 6、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消防工作职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条 国务院公安机关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消防救援机构协助;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消防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对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