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 (二)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 (三)向业主大会提出修改《业主大会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的议案或其他议案; (四)占有、使用和处分公共财产,收取公共财产的收益; (五)占有、使用和处分公共维修基金,收取公共维修基金的收益; (六)收取和支配物业管理费; (七)与水、电、燃气、暖气等供应商,或者与电话、物业管理、有线电视、网络等服务商,或者与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公证处等社会中介机构签订合同,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和承担可能的法律责任; (八)雇用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决定业主委员会工作人员的报酬,行使劳动合同的权利,履行劳动合同的义务和承担可能的法律责任; (九)制定和执行小区的管理制度; 一、业主委员会的任职条件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由5至11人单数组成。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 (五)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 (六)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二、业主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哪些条件 (一)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 (二)能够遵守物业管理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 (三)有一定组织能力和必要工作时间,能够较好履行业主委员会成员职责; (四)品行端正无劣迹; (五)热心公益事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