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 | 济宁注册建筑师申请的条件是什么 |
| 释义 | 一、济宁注册建筑师申请的条件是什么 (一)依法取得执业资格证书或者互认资格证书; (二)只受聘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施工图审查、城乡规划编制等单位(以下简称聘用单位); (三)近三年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设计及相关业务一年以上; (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二、济宁注册建筑师申请的办理流程 1、受理,受理个人和企业从系统上报的系统材料。材料合格的,收下材料;材料不合格的,一次性告知需补正材料并打回。 2、审查,办理人员对照审批条件进行网络审查,并报分管领导。 3、审核,分管领导对照审批条件进行审核,并报主要领导 4、决定,申报材料符合注册条件的,主要领导决定签发公告。 5、办结,送达 三、济宁注册建筑师申请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主席令第九十一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 第十四条: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9月25日国务院令第293号,2015年6月12日予以修改) 第九条: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未经注册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不得以注册执业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3、《注册建筑师条例》(1995年9月23日国务院令第184号)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人事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注册建筑师的考试、注册和执业实施指导和监督。 第十二条:二级注册建筑师的注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负责。 5、《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1月29日建设部令第167号)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注册建筑师考试、注册以及协助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选派专家等具体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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