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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共同海损属于部分海损吗
释义
    单独海损是指保险标的物在海上遭受承保范围内的风险所造成的部分灭失或损害,即指除共同海损以外的部分损失。这种损失只能由标的物所有人单独负担。共同海损则是为了使船舶或船上货物避免共同危险,而有意地、合理地作出的特殊牺牲或支付的特殊费用。共同海损包括抛弃货物、火灾造成的损失、搁浅所致的损害、机器和锅炉的损害等。共同海损损失应由船、货各方共同负担,处理共同海损费用的报告称为共同海损理算书。
    法律分析
    海上运输中,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引起的船舶或货物的任何损失,如船舶因触礁、搁浅、碰撞、沉没、火灾、风灾、爆炸等造成船舶或货物的物质损失及费用损失等,均属海损。
    单独海损与共同海损相对应,是指保险标的物在海上遭受承保范围内的风险所造成的部分灭失或损害,即指除共同海损以外的部分损失。这种损失只能由标的物所有人单独负担。单独海损并非为了大家的共同利益而作出的牺牲,而是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其他原因直接造成的船舶或货物的损失。
    共同海损的表现形式为共同海损牺牲和共同海损费用,共同海损牺牲包括抛弃货物、为扑灭船上火灾而造成的货损船损、割弃残损物造成的损失、有意搁浅所致的损害、机器和锅炉的损害、作为燃料而使用的货物、船用材料和物料、在卸货的过程中造成的损害等。共同海损费用包括救助报酬、搁浅船舶减载费用以及因此而受的损害、避难港费用、驶往和在避难港等地支付给船员的工资及其它开支、修理费用、代替费用、垫付手续费和保险费、共同海损损失的利息等。
    共同海损是为了使船舶或船上货物避免共同危险,而有意地、合理地作出的特殊牺牲或支付的特殊费用。共同海损损失应由船、货(包括不同的货主)各方共同负担。所采取的共同海损措施称共同海损行为。这种行为,例如引海水入舱、将承运的货物抛入大海、自动搁浅等等,在正常航行中都不得进行;但在船舶遇难时,为灭火而引海水入舱、为减轻船舶负荷而将全部或部分货物抛入大海或为进行船舶紧急修理而自动搁浅,等等,则均属合法。因共同海损行为处理共同海损损失、理算共同海损的费用,称共同海损理算。
    结语
    综上所述,单独海损是指保险标的物在海上遭受承保范围内的风险所造成的部分灭失或损害,由标的物所有人承担。而共同海损包括牺牲和费用两种形式,是为了避免共同危险而作出的特殊牺牲或支付的特殊费用,应由船舶和货物各方共同承担。共同海损行为是合法的,例如为灭火而引海水入舱、为减轻负荷而抛弃货物等。共同海损理算是处理共同海损损失和费用的过程,报告称共同海损理算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一百九十八条 船舶、货物和运费的共同海损牺牲的金额,依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船舶共同海损牺牲的金额,按照实际支付的修理费,减除合理的以新换旧的扣减额计算。船舶尚未修理的,按照牺牲造成的合理贬值计算,但是不得超过估计的修理费。
    船舶发生实际全损或者修理费用超过修复后的船舶价值的,共同海损牺牲金额按照该船舶在完好状态下的估计价值,减除不属于共同海损损坏的估计的修理费和该船舶受损后的价值的余额计算。
    (二)货物共同海损牺牲的金额,货物灭失的,按照货物在装船时的价值加保险费加运费,减除由于牺牲无需支付的运费计算。货物损坏,在就损坏程度达成协议前售出的,按照货物在装船时的价值加保险费加运费,与出售货物净得的差额计算。
    (三)运费共同海损牺牲的金额,按照货物遭受牺牲造成的运费的损失金额,减除为取得这笔运费本应支付,但是由于牺牲无需支付的营运费用计算。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共同海损应当由受益方按照各自的分摊价值的比例分摊。
    船舶、货物和运费的共同海损分摊价值,分别依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船舶共同海损分摊价值,按照船舶在航程终止时的完好价值,减除不属于共同海损的损失金额计算,或者按照船舶在航程终止时的实际价值,加上共同海损牺牲的金额计算。
    (二)货物共同海损分摊价值,按照货物在装船时的价值加保险费加运费,减除不属于共同海损的损失金额和承运人承担风险的运费计算。货物在抵达目的港以前售出的,按照出售净得金额,加上共同海损牺牲的金额计算。
    旅客的行李和私人物品,不分摊共同海损。
    (三)运费分摊价值,按照承运人承担风险并于航程终止时有权收取的运费,减除为取得该项运费而在共同海损事故发生后,为完成本航程所支付的营运费用,如上共同海损牺牲的金额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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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7: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