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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厦门五险一金缴费标准
释义
    一、社会保险费缴费标准社保缴费基数:2793元—13965元1、养老保险:本市户籍职工缴费比例:单位14%,个人8%;外来人员缴费比例:单位14%,个人8%;本市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和下岗失业人员缴费比例为20%,全部由本人按月缴纳;事业单位城镇职工缴费比例:单位14%,个人8%;本市个体工商户业主及本市户籍雇工:单位12%,个人8%;2、医疗保险:本市户籍职工:单位8%,个人2%;外来人员:单位4%,个人2%;本市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和下岗失业人员缴费比例为10%,全部由本人按月缴纳;事业单位城镇职工:单位8%,个人2%;本市个体工商户业主及本市户籍雇工(1)业主:以2793元为基数按10%计缴(2)本市户籍雇工:以个人上年度平均工资为基数,按10%计缴(雇主8%、个人2%)3、失业保险:本市户籍职工:单位2%,个人1%;外来人员:单位2%,个人不缴费本市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和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中的灵活就业人员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3%计缴事业单位城镇职工:单位2%,个人1%;本市个体工商户业主及本市户籍雇工:单位2%,个人1%;4、生育保险:本市户籍职工缴费比例:单位0.8%,个人不缴费外来人员缴费比例:单位0.8%,个人不缴费本市个体工商户业主及本市户籍雇工:单位0.8%,个人不缴费5、工伤保险:(1)企业职工以上年度个人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对照行业费率,由用人单位全额缴纳(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2)在异地就业的本市户籍人员由就职企业向当地社保征收部门缴纳工伤保险;(3)按建筑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企业,依《建筑、矿山及石材加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办法》(厦府〔2005〕356号)及费率调整的规定缴费;(4)市事业单位(指财政补助经费、经费自给及集体所有制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应以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0.5%的缴费比率由单位缴纳。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标准华律网介绍,从厦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得知,2014年度职工本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与2013年度相同。新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自建立起3年内可以按照单位和职工均不低于5%的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满3年的单位,可在8%—12%范围内确定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中央、省、部属单位和非公有制企业经批准放宽到15%的单位暂保留。上一年度经营亏损,或经地方税务机关批准缓缴养老或失业保险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可以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但最低不低于5%。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期限每次不超过1年,到期需延期的,单位应重新申请。厦门将调整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下限,住房公积金每月最高缴6983元、最少要缴132元。法条根据:《厦门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一)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职工;(二)在城镇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合伙企业及其职工;(三)境外 企业驻厦门代表机构及其中方职工;(四)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五)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其劳动合同制职工;(六)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央属、省属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本条例所称个人是指具有本市城镇户口,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之内,与用人单位依法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市 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决定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第八条 用人单位和个人均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以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为缴费基数;超过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以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为缴费基数。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超过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超过部分应缴的社会统筹基金的百分之五十,记入个人补充养老保险账户。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无法计算的,以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第九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费率为百分之二十二。用人单位按缴费基数的百分之十七缴纳,个人按百分之五缴纳。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费率为百分之十八。业主全部由本人缴纳;雇工本人缴纳百分之八,其余百分之十由业主缴纳。市人民政府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状况,对基本养老保险费率进行调整,但是用人单位费率不得超过百分之二十,个人费率不得超过百分之八。《厦门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第三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第十六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第十七条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第十八条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九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厦门市失业保险条例》第七条 用人单位中的本市城镇户口职工的失业保险费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用人单位按百分之二、个人按百分之一的比例缴纳。用人单位中的本市非城镇户口职工、外来员工的失业保险费以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为缴费基数,由用人单位按百分之二的比例缴纳,个人不缴纳。第八条 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个人应当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失业保险费不得减免。《厦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五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以职工个人上年度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用人单位和个人分别按8%和2%的比例缴纳,个人缴纳部分由用人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得减免。第六条 职工个人上年度工资总额超过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以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基数,低于60%的,以60%作为缴费基数。新参加工作或从异地调入本市工作的人员,按本人月工资推算得出缴费基数。其他无法确定工资总额的,以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厦门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条例》第五条 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个人不缴纳。用人单位以本单位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0.8%的比例按月缴纳生育保险费。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缴费基数;超过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为缴费基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根据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状况,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费率的调整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第六条 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在“职工福利费”和“劳动保险费”中列支。《厦门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建筑、交通等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以在建工程建设项目为单位,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缴纳工伤保险费。具体参加工伤保险办法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分别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第七条 工伤保险根据行业风险程度不同,按照国家规定实行行业差别费率。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上两个年度工伤保险费收支情况、工伤事故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对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实行浮动费率。行业差别费率的具体标准及浮动费率的具体方案,分别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财政、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该内容由 陈亚楠律师 和 点行律询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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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3 21:3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