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实际控制人和最终受益人的权力差异 |
释义 | 实际控制人和最终受益人的区别在于实际控制人可以不是股东,但最终受益人一定是股东。实际控制人必须满足一定条件,并承担法律责任,包括对公司的赔偿责任、债权人的责任、配合法院调查询问、失信惩戒以及可能承担刑事责任。实际控制人需要持有50%以上的股份或具备其他担任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法律分析 一、实际控制人最终受益人的区别是什么 二者的区别在于实际控制人可以不是股东,但是最终受益人一定是股东。从普遍意义上来说,公司最终受益人一般应该指的是股东,而且大部分公司会认为依据控股股东追溯到的实际控制人为最终受益人,当然,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管关联、代持还是隐形股东,最重要的就是要找到谁是最终受益人,最终受益人就要承担股东的责任。 二、最终控制人的条件 1、单独或者联合控制一个公司的股份、表决权超过该公司股东名册中持股数量最多的股东行使的表决权; 2、单独或者联合控制一个公司的股份、表决权达到或者超过百分之三十; 3、通过单独或者联合控制的表决权能够决定一个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当选的; 4、能够决定一个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公司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的; 5、有关部门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判断某一主体事实上能对公司的行为实施控制的其他情形。 三、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 1.对公司的赔偿责任 营利法人的控股出资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法人的利益;利用关联关系造成法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在特定情形下对债权人的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3、配合法院的调查询问 对必须接受调查询问的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人民法院可以拘传其到场。 4、被施以失信惩戒 对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市场主体,依法依规对其实际控制人进行失信惩戒,并将相关失信行为记入其个人信用记录。 5、特定情形下的刑事责任 针对个别企业实际控制人为实施犯罪行为而设立公司,操纵公司的决策过程,使公司完全丧失独立性,沦为实际控制人的工具或躯壳,严重损害《刑法》所保护的法益,实践中有可能会判定企业实际控制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实际控制人可以不是股东,但是必须持有50%以上的股份或则存在其他可以担任实际控制人的情况。并且实际控制人一方面可以做出控制公司的决定,另一方面在公司出现问题的时候也要配合法院以及检察院的调查,甚至是需要承担一定的债务。 结语 实际控制人与最终受益人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区别。实际控制人可以不是股东,但最终受益人必定是股东。寻找最终受益人是关键,因为他们需承担股东责任。实际控制人需满足一系列条件,如控制股份表决权超过最多股东、能决定董事会成员选举等。对于实际控制人,法律责任包括对公司的赔偿、对债权人的责任、配合法院调查等。在特定情形下,实际控制人还可能面临失信惩戒和刑事责任。实际控制人的股权比例以及配合调查等都是其法律责任的重要方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九十一条 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八十条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七十六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六)有公司住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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