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购买方收红字发票是作进项转出还是做借方负数 |
释义 | 购买方收红字发票是做借方负数发票。 红字发票是指符合作废条件的,发票注明作废,开票软件注明作废的发票。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分别是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 。 已经由购货方认证的增值税发票,发生退货或发票开具错误需要开具负数发票的,由购货方申请开具负数发票。 因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购买方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取得的专用发票未经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通知单。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法律依据】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第十八条 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属于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四款所列情形的,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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