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土地被征收农民应该享有以下权利:土地使用权、预征知情权、调查结果确认权、申请预征听证权、参与报批权、批复结果知情权、土地补偿知情权、调查结果核准权、补偿方案听证权、要求公告权、拒绝补偿登记权、安置手续权、对补偿标准争议权、拒绝履行政令权、恢复耕种权、违法举报权、享受社保权。 法律客观: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 (2)获得补偿的权利。《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3)提出意见的权利。《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可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享有反馈意见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