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刑事犯罪。 行为人实行非法集资行为,构成相应犯罪的,依据刑法相关规定,除判处主刑以下,还可以附加适用罚金、没收财产等附加刑。 对于违法所得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对于经过审理不能确认为违法所得的,不得判处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于涉案财物,办案机关可以依法予以查封、扣押、冻结,在诉讼终结后,返还集资参与人。涉案财物不足全部返还的,按照集资参与人的集资额比例返还。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