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 |
释义 | 法律分析: 废弃危险化学品,是指未经使用而被所有人抛弃或者放弃的危险化学品,淘汰、伪劣、过期、失效的危险化学品,由公安、海关、质检、工商、农业、安全监管、环保等主管部门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依法收缴的危险化学品以及接收的公众上交的危险化学品。 法律依据: 《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废弃危险化学品,是指未经使用而被所有人抛弃或者放弃的危险化学品,淘汰、伪劣、过期、失效的危险化学品,由公安、海关、质检、工商、农业、安全监管、环保等主管部门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依法收缴的危险化学品以及接收的公众上交的危险化学品。 废弃危险化学品属于危险废物,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废弃危险化学品的产生、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处置活动污染环境的防治。 实验室产生的废弃试剂、药品污染环境的防治,也适用本办法。 盛装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容器和受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的包装物,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随意弃置废弃危险化学品。 第八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者、进口者、销售者、使用者对废弃危险化学品承担污染防治责任。 危险化学品生产者应当合理安排生产项目和规模,遵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和环境政策,尽量减少废弃危险化学品的产生量。 危险化学品生产者负责自行或者委托有相应经营类别和经营规模的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对废弃危险化学品进行回收、利用、处置。 危险化学品进口者、销售者、使用者负责委托有相应经营类别和经营规模的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对废弃危险化学品进行回收、利用、处置。 危险化学品生产者、进口者、销售者负责向使用者和公众提供废弃危险化学品回收、利用、处置单位和回收、利用、处置方法的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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